行政诉讼管辖异议时间规定-梁俊景律师|法行宝
2025-06-20 行政纠纷

在行政诉讼中,关于管辖异议的时间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管辖权异议。以下是关于这一规定的详细解释:

  1. 提出异议的主体与形式:

    • 主体: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及第三人(尽管现行法律对第三人是否有权提起管辖权异议的规定并不明确,但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仍可就此提出异议)。
    • 形式: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以确保诉讼程序的规范性和严谨性。
  2. 异议的处理:

    • 人民法院在收到当事人的管辖权异议后,应当进行审查。
    • 如果异议成立,即受诉人民法院确实无管辖权,法院将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 如果异议不成立,即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法院将裁定驳回当事人的异议申请,案件将继续在原受理法院进行审理。
  3. 对裁定不服的救济途径:

    • 当事人对法院作出的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的,有权在接到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一定时间内(通常为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4. 法律依据:

    • 这一规定主要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行政诉讼管辖异议的时间规定是明确的,当事人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直接向我提问,我将竭诚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