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的“三性”与“二力”是证据法中的重要概念,它们各自具有独特的内涵与区别。
一、证据的“三性”
证据的“三性”指的是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 真实性:证据必须真实可靠,能够反映案件事实的真相。这包括证据形式上的真实和内容上的真实。形式上的真实要求证据的载体不是伪造、变造的;内容上的真实要求证据能够客观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
- 合法性:证据的取得方式、程序以及形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这包括证据主体合法、证据取得方式合法、证据程序合法以及证据形式合法。例如,用窃听器取得的电话录音,如果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将导致取得的证据不合法。
- 关联性: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存在逻辑上的联系,能够对案件事实起到证明作用。这包括证据的实质性和证明性。实质性要求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有逻辑关系;证明性要求证据有证明待证事实的可能性。
二、证据的“二力”
证据的“二力”指的是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 证据能力:证据能力是指证据作为定案根据的资格和能力。它是证据能否被法律所认可,进而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先决条件。证据能力主要关注证据的形式合法性和取证程序的合法性,即证据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资格和条件。
- 证明力:证明力是指证据对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与价值。它是证据在认定案件事实过程中的实际效用和说服力。证明力的大小取决于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证据本身的可靠性以及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
三、区别与联系
- 区别:证据的“三性”是证据的基本属性,是判断证据是否具备证据资格的基础;而证据的“二力”则是对证据在诉讼中的实际效用和价值的评价。证据能力主要关注证据的形式和程序合法性,是证据能否被采纳的门槛;证明力则关注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和价值,是证据能否被采信的关键。
- 联系:证据的“三性”与“二力”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证据必须具备“三性”才能具备证据能力,进而才有可能具有证明力。同时,证据的证明力大小也受其“三性”的影响。例如,一个真实性存疑的证据,其证明力必然会受到质疑。
综上所述,证据的“三性”与“二力”是证据法中的重要概念,它们共同构成了对证据的全面评价。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应当全面、客观地审查证据,既要关注证据的“三性”,确保证据具备证据资格;又要关注证据的“二力”,确保证据能够发挥应有的证明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