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景名胜区内违法建设属于自然资源部门管辖吗-石岳律师|法行宝
2025-06-20 房产纠纷

风景名胜区内违法建设并不直接属于自然资源部门管辖,而是主要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下面我详细解释一下:

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的相关规定,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对于风景名胜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该条例有明确的规定和处罚措施。

  1. 违法建设的行为:

    •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
    • 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 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
  2. 处罚措施:

    • 对于上述违法建设行为,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并没收违法所得,同时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于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同样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并对个人和单位处以相应的罚款。

由此可见,风景名胜区内违法建设的管辖和处罚主要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而不是自然资源部门。如果你在这方面有具体的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咨询,可以直接向我提问,我会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