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的“判决、裁定”不包括人民法院直接作出的民事调解书,但包括为依法执行民事调解书所作的裁定。
具体分析如下:
法律解释:
- 根据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的答复,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判决、裁定”,不包括人民法院的调解书。
- 然而,200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进行了解释,明确“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其中,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生效的调解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司法实践:
-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会依据该调解书制作执行裁定书,裁定被执行人履行付款义务。被执行人拒绝接收该裁定书或拒不执行该裁定书,达到情节严重情形的,则可以以拒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结论:
- 因此,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的“判决、裁定”虽然不包括人民法院直接作出的民事调解书,但包括为依法执行民事调解书所作的裁定。如果行为人拒不执行这样的裁定,同样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综上所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的“判决、裁定”与民事调解书的关系需要明确区分。直接拒不执行民事调解书本身不构成该罪,但拒不执行为执行民事调解书所作的裁定则可能构成该罪。如果您在这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