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确实属于行政许可范围。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解答:
首先,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这一条款直接说明了特种设备生产需要行政许可。
其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也进一步细化了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的具体要求。例如,该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压力容器的设计活动。同样,条例第十四条也规定了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需要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此外,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的公告也进一步确认了特种设备属于行政许可范围。这些公告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等进行了明确和修订,体现了国家对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管理的重视和规范。
综上所述,从法律依据、相关条例以及市场监管总局的公告来看,特种设备确实属于行政许可范围。这意味着特种设备生产、使用等单位需要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并获得行政许可,才能合法从事相关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