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您提出的“灵活就业转城镇职工年限能否合并”的问题,这主要涉及到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两个方面,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解答:
一、养老保险方面: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的相关规定,城乡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是可以办理合并的。但需要注意的是,合并的是个人账户的储存额,而不是缴费年限。也就是说,您之前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的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金额可以并入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中,但缴费年限不会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二、医疗保险方面:
以深圳市为例,根据《深圳市医疗保障办法》的相关规定,参保人在办理职工医保退休时,其本地实际缴费年限或累计缴费年限是包含参保人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和二档的年限,以及符合国家、省、市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政策规定的市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而参保人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时间,是不加入办理职工医保退休时年限计算的。但是,如果参保人前期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期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期再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那么前后的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在办理职工医保退休时,是可以累计计算的。
综上所述,灵活就业转城镇职工后,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金额可以合并,但缴费年限不能合并;而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是可以累计计算的。具体政策可能因地区而异,建议您在办理相关手续前咨询当地社保或医保部门以获取最准确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