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认证确认期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的规定,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已经取消了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
这意味着,对于这些类型的发票,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不再受限于特定的认证或抵扣期限。相反,他们应当通过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然而,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上述类型发票,如果超过了原定的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但符合特定规定条件的,仍然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等相关规定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综上所述,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认证确认期限对于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发票已经取消,而对于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发票,则需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规定来确定是否可以继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