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归地方的教师退休工资-姚柏明律师|法行宝
2025-06-16 劳动纠纷

关于“企业归地方的教师退休工资”的问题,这主要涉及到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的待遇问题。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解答:

结论前置

企业归地方的教师退休工资,主要依据的是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9号)。根据该通知,退休教师的待遇问题将根据不同情况得到妥善处理。

详细解答

  1. 已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企业所办中小学退休教师:

    • 对于已经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企业所办中小学,其退休教师仍留在企业的,由企业按照《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对退休教师基本养老金加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其差额部分由所在企业予以计发。
  2. 尚未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

    • 尚未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企业办中小学,其在职教师的工资和退休教师的基本养老金加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的,由企业按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计发。
    • 企业上述支出,允许计入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对于按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计发确有困难的亏损企业,同级财政将给予适当补助。中央亏损企业,则由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3. 已实施关闭破产的企业所办中小学退休教师:

    • 对于各地已实施关闭破产的企业,其关闭破产前所办中小学退休教师的待遇问题,由各地方政府研究解决。
  4. 企业办中小学移交地方政府管理后的退休教师:

    • 今后在企业办中小学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时,企业退休教师将一并移交。移交后,退休教师退休金待遇将按照当地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执行。
    • 对于中央管理企业所办中小学移交地方政府管理后的情况,中央财政将对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总结

综上所述,企业归地方的教师退休工资问题,主要依据的是国务院办公厅的相关通知。根据通知内容,不同情况下的退休教师将得到不同的待遇处理。如果您或您身边的人遇到此类问题,可以依据上述规定进行权益维护。如有进一步疑问或需要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