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处分法第32条原文及解释-梁俊景律师|法行宝
2025-06-14 行政纠纷

《政务处分法》第32条原文及解释如下:

原文

《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在选拔任用、录用、聘用、考核、晋升、评选等干部人事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奖励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对依法行使批评、申诉、控告、检举等权利的行为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的; (四)诬告陷害,意图使他人受到名誉损害或者责任追究等不良影响的; (五)以暴力、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的。

解释

这一条款是关于公职人员在干部人事、评职评先、检举控告和选举等方面的违法行为,以及适用的政务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具体来说:

  1. 在干部人事工作中违反规定:公职人员在选拔任用、录用、聘用、考核、晋升、评选等干部人事工作中,如果违反有关规定,将受到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情节较重的,会被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则会被开除。

  2. 弄虚作假,骗取利益:公职人员如果通过弄虚作假的方式,骗取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奖励或其他利益,同样会受到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情节较重的,会被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则会被开除。同时,监察机关还会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组织按规定纠正其骗取的利益。

  3. 压制或打击报复:公职人员对依法行使批评、申诉、控告、检举等权利的行为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的,也将受到相应的政务处分。具体处分幅度根据情节轻重而定,从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到降级、撤职,直至开除。

  4. 诬告陷害:公职人员如果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名誉损害或者责任追究等不良影响,同样会受到政务处分。处分幅度也是根据情节轻重而定,最轻为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最重为开除。

  5. 破坏选举:公职人员以暴力、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的,也将受到政务处分。具体处分幅度同样根据情节轻重而定,从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到降级、撤职,直至开除。

综上所述,《政务处分法》第32条对公职人员在干部人事、评职评先、检举控告和选举等方面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并设定了相应的政务处分种类和幅度。公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避免触犯法律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