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时,行政相对人请求法院撤销是可以的。以下是详细分析:
法律依据与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时,这实际上构成了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若认为该不予受理决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完全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该不予受理决定。
实际操作与建议
确认不予受理的理由:在提起行政诉讼之前,行政相对人应首先确认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具体理由,以便在诉讼中能够有针对性地提出反驳。
准备相关证据:行政相对人应收集并整理与行政复议申请及不予受理决定相关的所有证据材料,包括复议申请书、不予受理决定书、相关事实证据等,以便在诉讼中证明自己的主张。
撰写起诉状:根据收集到的证据和法律依据,行政相对人应撰写一份详细的起诉状,明确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
提起诉讼:在法定期限内,行政相对人应将起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提交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并依法缴纳诉讼费用。
参与诉讼过程:在诉讼过程中,行政相对人应积极参与庭审,陈述自己的观点和理由,对复议机关的不予受理决定进行反驳,并接受法院的询问和调查。
注意事项
综上所述,当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时,行政相对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该不予受理决定。在提起诉讼前,行政相对人应确认不予受理的理由、准备相关证据、撰写起诉状,并在法定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