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存在以下交通违法行为时,将被一次记3分:
超载行驶:
-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7座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超速行驶:
- 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不按规定车道行驶:
-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违规超车与让行:
- 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行的;
- 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俗称“加塞”)。
分心驾驶:
- 驾驶机动车时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不避让行人或校车:
- 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 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避让校车的。
货车超载:
- 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 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号牌与车辆检验问题:
- 驾驶未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 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 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
车辆故障或事故处理不当:
- 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或者设置警告标志的。
其他特定违规行为:
- 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 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 连续驾驶载货汽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请机动车驾驶人严格遵守上述交通规则,以确保行车安全,避免因违规行为而被记分。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直接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