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分机构在特定条件下可以不汇总纳税。
具体来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相关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然而,也存在一些例外情况:
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如果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汇总纳税的相关规定。
不参与分摊缴纳的分支机构:总分机构中,其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需要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总分机构是否汇总纳税,需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分支机构符合上述独立核算或不参与分摊缴纳的条件,则可以不汇总纳税。如有更多疑问或需要详细咨询,请直接向我提问,我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