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章”在法律上并非严格要求必须同时签字和盖章,而是一个涵盖性的术语,可以是指签字、盖章,或者两者的组合。具体来说:
签字:通常指个人或法人代表在文件上手写签名,以此表示对文件内容的确认和负责。
盖章:则多指加盖公章、合同专用章等印章,这些印章代表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和权威。
在合同领域,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这意味着签字、盖章、按指印在此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只要满足其中一种方式,且能够证明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合同即可能成立并生效。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签章”的具体形式可以由合同的当事人约定,或者遵循行业惯例、交易习惯来确定。既可以是签字,也可以是盖章,还可以是签字加盖章。只要合同内容真实、合法,且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无论选择哪种形式,都不会影响合同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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