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是什么-李笠律师|法行宝
2025-06-12 行政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这些条件确保了供应商具备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基本资质和能力,同时保障了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和高效性。如果您有关于政府采购法的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直接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