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关于安全生产的罪名-邓晓霞律师|法行宝
2025-06-11 刑事辩护

两高关于安全生产的罪名主要涉及《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根据这些司法解释,针对安全生产领域的刑事犯罪,主要罪名和相关规定如下:

  1.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 明知存在事故隐患,继续作业存在危险,仍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如以威逼、胁迫、恐吓等手段强制他人违章作业,或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均属于此罪。
  2. 重大责任事故罪:

    •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可能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3.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可能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4. 危险物品肇事罪:

    • 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过程中,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能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
  5.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此外,司法解释还明确了相关犯罪主体的范围,包括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权的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对安全生产设施、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同时,对于故意阻挠开展事故抢救、遗弃事故受害人等行为,也可能依法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在定罪量刑标准方面,司法解释也作出了具体规定,如原则上以死亡1人、重伤3人,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作为入罪标准。对于事故后果达到一定程度,行为人又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的,可处以更重的法定刑。

总之,两高关于安全生产的罪名和司法解释,旨在依法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维护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如有相关法律问题,欢迎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