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法第五十条规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国家秘密确定、变更、解除不当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机关、单位予以纠正。
具体来说:
国家秘密的确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若发现某机关、单位确定的国家秘密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保密规定,即存在确定不当的情况,应当及时通知该机关、单位进行纠正。
国家秘密的变更:随着形势的发展或相关信息的公开,某些原本被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可能已经不再需要保密。若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某机关、单位未及时变更国家秘密的保密等级或范围,导致保密不当,同样应当及时通知其进行纠正。
国家秘密的解除:当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届满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需要保密时,应当及时解除保密。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若发现某机关、单位未按规定解除国家秘密,导致信息被过度保密,也应当及时通知其进行纠正。
综上所述,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发现国家秘密确定、变更、解除不当的情况时,均负有及时通知有关机关、单位予以纠正的职责,以确保国家秘密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