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法六十四条司法解释-李肖峰律师|法行宝
2025-06-11 行政纠纷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司法解释主要涉及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的处理。具体解释如下:

  1. 违法行为与改正措施: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属于未批先建的行为。
    • 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如“长高”(建筑层高违规变更)、“长胖”(建筑面积增加)等,属于在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 对于上述违法行为,若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则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 关于建设工程造价与罚金:

    • 建设工程造价是指进行某项工程建设所花费的全部费用。
    • 罚金以建设工程造价的百分比确定,但具体是以整栋楼的建设工程造价还是以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违法部分的建设工程造价来确定罚金数量,需根据实际情况判断。目前,一般按违规超建部分的建设工程造价计算。
  3. 责令停止建设与限期改正:

    • 正在建设过程中尚未完工的违法建设,为防止对城乡规划的实施造成不利影响,可责令停止建设,这是典型的现场制止性和对建筑物的即时管控性措施。
    • “限期改正”不属于行政处罚,而是在必要时采取的补救措施,与罚款并用,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4. 关于限期拆除:

    • 对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违法建设,应限期拆除。
    • 若不能拆除,则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5. 其他相关规定:

    •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处罚措施旨在规范城乡建设,保护城乡规划的实施。
    • 在执法过程中,需结合具体案情和当地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保处罚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综上所述,《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并提供了相应的处理措施。在理解和适用该法条时,需结合具体案情和当地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