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省长兼任公安厅厅长通常是副省级级别。以下是对这一结论的详细解释:
在我国公务员体系中,省级政府部门的厅长通常为正厅级干部。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厅长会由更高级别的干部兼任,即出现高配现象。对于公安厅这样的重要部门,因其工作涉及社会治安、刑事侦查、交通管理等多个领域,且需要与其他政法部门密切协作,工作协调难度较大,所以公安厅长通常会由更高级别的干部兼任,以加强领导力和协调能力。
副省长作为省级政府的高级领导,其行政级别为副省级。当副省长兼任公安厅厅长时,其行政级别仍然保持为副省级,而不会降为正厅级。这种高配现象在我国公务员体系中是常见的,旨在提升特定部门的决策效率和执行力。
综上所述,副省长兼任公安厅厅长时,其行政级别为副省级。这一结论是基于我国公务员体系的常规规定和特殊情况下的高配现象得出的。如果对特定省份或部门的行政级别有疑问,建议查阅相关的官方文件或咨询相关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以获取最准确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