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出生年龄认定最早最先原则的文件依据”问题,以下是我为您提供的详细解答:
出生年龄的认定,在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的情况下,确实遵循“最早最先原则”。这一原则主要依据的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8号)中的相关规定。
具体来说,该通知的第二点第二项明确规定:“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这一规定明确了在身份证与档案记载不一致时,应以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此外,粤劳社〔2000〕200号文第二条也对此进行了进一步的规定,指出应按照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此处应为1998年,可能是笔误)精神处理,即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的,以档案最早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如果档案最早记载与其他辅助证明材料(如本人出生证、结婚证、子女出生证等)不一致的,应本着实事求是精神,会同职工本人户籍所在地户籍登记机关,全面分析其档案材料,查证核实,合理认定。
综上所述,出生年龄的认定遵循“最早最先原则”,这一原则的文件依据主要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8号)以及粤劳社〔2000〕200号文的相关规定。希望这些解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