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1条第3款规定内容-雷渭明律师|法行宝
2025-06-07 知识产权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1条第3款规定的内容是:对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答复期限届满前(已提交答复意见的除外)主动申请撤回的,可以请求退还50%的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这一条款具体说明了在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后,如果申请人在收到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答复期限届满前主动撤回申请,那么可以申请退还部分实质审查费,即50%。这一规定对于申请人来说,提供了一定的经济上的灵活性,允许他们在特定条件下减少部分费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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