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设立居住权是什么意思-武志斌律师|法行宝
2026-08-14 婚姻家庭

“未设立居住权”这一表述,指的是在某一住宅上,尚未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设立居住权这一用益物权。为了更好地理解这一概念,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居住权的定义与性质

居住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新增的一种用益物权,它赋予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以满足其生活居住的需要。这种权利具有物权属性,即居住权人对其居住的住宅享有直接的支配权,并可以对抗第三人。

二、居住权的设立条件

  1. 书面合同: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登记生效: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这意味着,仅仅签订居住权合同并不足以产生居住权,还必须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并获得批准。
  3. 无偿或有偿: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提供了灵活性,允许双方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是否支付对价。

三、未设立居住权的含义

“未设立居住权”即指在某一住宅上,尚未满足上述设立条件,因此不存在有效的居住权。这可能意味着:

  • 没有签订居住权合同:双方尚未就居住权事宜达成书面协议。
  • 未进行居住权登记:即使签订了居住权合同,但尚未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或登记未获批准。
  •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如果居住权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存在其他无效情形而被宣告无效,或者因欺诈、胁迫等原因被撤销,那么居住权也将视为未设立。

四、未设立居住权的法律后果

  • 居住权人无法主张权利:如果居住权未设立,那么所谓的“居住权人”实际上并不享有对住宅的占有、使用权,因此无法主张相关权利。
  • 住宅所有权人保持完整物权:在未设立居住权的情况下,住宅的所有权人保持对其住宅的完整物权,可以自由处分该住宅,包括出租、出售等。

五、实际应用中的注意事项

  • 明确合同条款:在签订居住权合同时,应明确约定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居住权期限等关键条款,以避免后续纠纷。
  • 及时办理登记:签订居住权合同后,应及时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以确保居住权的有效设立。
  • 了解法律后果:在涉及居住权的问题上,应充分了解未设立居住权的法律后果,以便在必要时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

综上所述,“未设立居住权”指的是在某一住宅上尚未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设立居住权这一用益物权。为了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建议在涉及居住权的问题上谨慎行事,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