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刑法中并没有“兹事寻衅罪”这一罪名,您想问的可能是“寻衅滋事罪”,下面为您详细介绍该罪名的立案标准和量刑情况:
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七条,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 随意殴打他人:
- 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 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 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 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 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或者交通要道堵塞的;
-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
- 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 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
- 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 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
- 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量刑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例如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或者殴打他人致轻伤等情况。
-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比如多次实施此类行为,对他人造成严重精神伤害等。
-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如强拿硬要或损毁财物价值较大,或者多次实施等。
-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例如在人员密集的商场、车站等场所起哄闹事,导致秩序严重混乱,影响正常运营和公众安全。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这里的“纠集他人”,是指共同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多次实施一般是指三次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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