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共计55条。该条例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并在2016年2月6日由国务院进行了修订,虽然对部分条款进行了删除和文字表述的修改,但总条目数保持不变。
以下是该条例的主要结构和内容概述,以便您更全面地了解:
一、总则(第1-7条)
- 目的与依据:明确了制定该条例的目的和法律依据。
- 适用范围:规定了条例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各类医疗机构,如医院、卫生院、疗养院等。
- 管理原则:强调了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原则和政策导向。
二、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第8-16条)
- 区域卫生规划: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医疗资源等因素,制定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 设置申请与审批:规定了单位或个人设置医疗机构需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并作出答复。
三、登记(第17-24条)
- 执业登记:医疗机构在获得设置批准后,需申请执业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变更登记: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等事项时,需办理变更登记。
- 注销登记:医疗机构歇业或终止服务时,需办理注销登记。
四、执业(第25-39条)
- 执业规范:规定了医疗机构必须遵守的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以及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活动。
- 人员配备:要求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 病历管理:规定了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的抢救义务,以及对病历等资料的保管义务。
五、监督管理(第40-45条)
- 监督职责: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职权。
- 校验制度:规定了医疗机构的校验周期和校验要求。
- 处罚措施:对违反条例规定的医疗机构和个人,依法给予处罚。
六、罚则(第46-52条)
- 违法行为的处罚:详细列举了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七、附则(第53-55条)
- 用语含义:解释了条例中“医疗机构”的具体含义。
- 施行日期与废止规定:规定了条例的施行日期,并宣布废止了之前的《医院诊所管理暂行条例》。
希望以上解答能够帮助您更全面地了解《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内容和结构。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解答,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