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兄弟能否继承老人去世后以户为单位承包的土地,需分情况讨论,关键在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以及老人去世时户内成员情况。具体分析如下:
若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家庭承包方式,且户内还有其他成员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这意味着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以“户”为单位取得的,而非老人个人。只要户内还有其他成员(如配偶、子女等),该户的承包地就由剩余成员继续承包经营,不存在继承问题。此时,兄弟作为同一户的成员,本身就享有承包经营权,无需通过继承获得;若兄弟已分户,则不属于原户成员,更无权继承原户的承包地。
若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家庭承包方式,但户内已无其他成员
若老人去世时,该户内已无其他成员(如老人是户主且配偶、子女均已去世或分户),则该户的承包地应由发包方(村集体)收回,重新发包。此时,兄弟作为非户内成员,无权继承承包地。但需注意,若老人去世前,户内成员已通过合法程序将承包地流转给他人(如转包、出租),则流转收益可按《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继承。
若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其他方式承包(如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四条,通过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但这一规定适用于“承包人”为自然人的情形。若土地是以户为单位承包(即使通过其他方式),仍需以户内成员是否存续为前提。若户内已无成员,则承包地由发包方收回;若户内有成员,则由剩余成员继续承包,不涉及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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