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何嘉律师|法行宝
2026-08-14 侵权纠纷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以下是对这四种归责原则的详细解释:

  1. 过错责任原则

    • 含义: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是侵权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强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是承担侵权责任的基本条件。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适用范围:适用于大多数侵权行为,特别是在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例如,甲因与乙发生口角而故意将乙打伤,由于甲主观上存在过错,因此需对乙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2. 无过错责任原则

    • 含义: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只要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就应依照其规定执行。这一原则强调的是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而非行为人的主观过错。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明确规定,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 适用范围:仅适用于法律有明确规定的特定情形,如产品责任、高度危险责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以及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等。例如,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无论是否有过错,都应承担侵权责任。
  3.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 含义: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指,一旦行为人的行为致人损害,就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除非行为人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这一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形式,旨在通过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负担。
    • 适用情形: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损害责任: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除外。
      • 医疗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如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若医疗机构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诊疗规范,或隐匿、拒绝提供病历资料,或遗失、伪造、篡改、违法销毁病历资料等情形,则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 建筑物及搁置物、悬挂物损害责任:如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 公平责任原则

    • 含义: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无过错,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要求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不赔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实际情况,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补偿的一种责任形式。
    • 适用情形:
      • 紧急避险造成损害:如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若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 见义勇为情形:如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若无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在处理具体的侵权责任问题时,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法律规定以及司法解释等因素,综合考虑并选择适用的归责原则。如果你有任何具体的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