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如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等),在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下,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举例:假设小张在某公司连续签订了两次为期一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工作期间表现良好,无违规违纪行为。当第二次合同到期时,小张提出续订劳动合同,且未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时公司应当与小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尽管存在上述法定条件,但如果劳动者在续签合同时主动提出希望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可以尊重劳动者的选择,与之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举例:小李与公司连续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因个人职业规划等原因,主动向公司提出希望再签订一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此情况下,公司可以与小李协商一致,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总结: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第三次续签时,除非劳动者主动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具体合同类型还需双方协商确定,并受公司相关规定及劳动者个人选择影响。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建议,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