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型诈骗罪定罪的三个要件-陈响寅律师|法行宝
2026-08-14 刑事辩护

借贷型诈骗罪,通常指的是贷款诈骗罪,其定罪的三个核心要件可以归纳为:欺骗手段、非法占有目的以及数额较大或造成重大损失。以下是对这三个要件的详细阐述:

  1. 欺骗手段:

    • 行为人必须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来骗取贷款。这包括但不限于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证明文件或产权证明作为贷款依据,提供超出抵押物价值的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诈骗贷款。
    • 欺骗手段是行为人使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产生错误认识并发放贷款的关键。如果行为人没有使用欺骗手段,而是基于真实的情况和合法的目的申请贷款,那么就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2. 非法占有目的:

    • 行为人在申请贷款时即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这意味着行为人从一开始就没有打算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归还贷款,而是意图将贷款据为己有。
    • 非法占有目的可以通过行为人的贷款时的偿还能力、贷款用途、资金去向(是否隐匿、转移或肆意挥霍)、以及到期后的还款态度等多种因素来综合判断。
    • 如果行为人虽然使用了欺骗手段,但确实打算偿还贷款,只是由于经营不善等原因导致无法按时偿还,那么就不构成贷款诈骗罪,而可能构成其他相关的民事纠纷或犯罪。
  3. 数额较大或造成重大损失:

    • 行为人骗取的贷款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或者虽然数额未达到较大标准,但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了重大损失。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数额较大”一般是指骗取贷款数额在二万元以上(具体标准可能因地区和司法实践而有所不同,需以最新司法解释为准)。
    • 数额较大或造成重大损失是贷款诈骗罪成立的必要条件之一。如果行为人骗取的贷款数额较小,且没有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那么就不构成贷款诈骗罪,但可能会受到其他行政处罚或承担民事责任。

特殊情形说明:

  • 对于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由于单位不能成为贷款诈骗罪的主体,因此应追究组织、策划、实施者的个人责任,以贷款诈骗罪论处。
  • 在实际操作中,应严格区分贷款诈骗罪与其他贷款纠纷的界限。例如,如果行为人虽然使用了欺骗手段申请贷款,但无非法占有目的,且确实打算偿还贷款,那么就不构成贷款诈骗罪,而可能构成其他相关的民事纠纷。

法律后果与建议:

  • 贷款诈骗罪是一种严重的金融犯罪行为,不仅侵犯了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财产权,还破坏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的稳定。因此,一旦构成贷款诈骗罪,行为人将面临严厉的刑事处罚。
  • 如果你或你身边的人涉嫌贷款诈骗罪,建议尽快咨询专业律师(即我本人,陈响寅律师),以便全面了解案件情况,制定有效的辩护策略,并尽可能减轻法律后果。

希望以上解答能够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有任何其他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随时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