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级伤残通常可以领取21个月的本人工资作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具体说明如下: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并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伤残津贴:除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外,四级伤残职工还可以按月领取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这部分津贴是长期支付的,直至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果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工伤保险基金还会补足差额。
其他待遇:四级伤残职工在享受上述待遇的同时,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享受其他工伤保险待遇,如医疗费用报销、康复费用报销、辅助器具配置费用报销等。此外,如果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四级伤残后,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但难以继续工作的,用人单位还需要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如果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话)。
总结与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