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外嫁女原来有承包地,后来户迁出,第二轮分土地时是否有承包权不能一概而论,需分情况讨论。
若迁出后仍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若外嫁女户口迁出后,仍属于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例如因政策原因户口暂未在新居住地落户,或新居住地明确表示不分配承包地),则其原承包地继续有效,且在第二轮承包期延长期内(通常至2057年)仍享有承包权。
若迁出后成为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取得承包地
若外嫁女户口迁入新居住地后,已依法取得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则原集体经济组织有权收回其原承包地。此时,第二轮分地时原承包地不再属于其承包范围,但新居住地的承包地受法律保护。
若迁出后未取得新承包地且原承包地被收回
若外嫁女户口迁出后,原集体经济组织以“户口迁出”为由强行收回承包地,而新居住地又未分配承包地,则该行为可能违法。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妇女在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其权益。此时,外嫁女可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要求恢复承包地或获得相应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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