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王再华律师|法行宝
2026-08-14 知识产权

结论前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主要包括未经许可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销售侵权商品、伪造或销售伪造标识、更换商标并投入市场(反向假冒)、提供便利条件以及给其他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情形。

详细分析:

  1. 未经许可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

    • 直接侵权: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完全相同的商标,这是最直接、最典型的侵权行为。例如,未经“苹果”注册人许可,在电子产品上直接使用“苹果”商标。
    • 混淆性侵权: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近似的商标,且这种使用容易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如“康师傅”与“康帅傅”在方便面产品上的使用,就可能让消费者误认为是同一品牌。
  2. 销售侵权商品:

    •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同样构成侵权,无论销售者主观上是否知情。但若能证明该商品是合法取得并能说明提供者,销售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仍构成侵权。例如,小商店从非正规渠道购进低价名牌运动鞋进行销售,若这些鞋为侵权商品,则销售行为构成侵权。
  3. 伪造或擅自制造及销售注册商标标识:

    •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销售这些伪造、擅自制造的标识,均为侵权行为。这包括私自印制带有他人注册商标的商标标签、包装等,为侵权商品的流通提供条件。例如,私自印制知名品牌商标标签出售给制假者,即属此类侵权。
  4. 反向假冒:

    • 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更换商标的商品再次投入市场,这种行为被称为“反向假冒”。它剥夺了原商标注册人通过商品销售建立市场声誉和积累品牌价值的机会。例如,乙公司购买甲公司的服装后,撕掉甲公司的商标,贴上自己的商标销售,即构成反向假冒。
  5. 故意提供便利条件:

    • 明知他人在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仍然为其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也构成侵权。例如,物流公司明知托运的货物是假冒知名品牌的商品,仍为其提供运输服务,即构成帮助侵权。
  6. 其他损害行为:

    • 包括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装潢使用,误导公众;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进行相关商品交易,容易使公众误认;以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或复制、摹仿、翻译他人驰名商标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上使用,误导公众并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等行为。

法律后果与维权措施:

  • 对于上述侵权行为,商标注册人或利害关系人首先可以尝试与侵权方协商解决纠纷。
  • 若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侵权方可能需要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
  • 同时,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认定侵权行为成立后,会责令侵权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可能采取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等措施,还会根据违法经营额的大小对侵权方处以相应的罚款。

建议:

  • 商标注册人应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旦发现侵权行为,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维权。
  • 企业在使用商标时,应确保不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也应注意辨别商品的真伪,避免购买到侵权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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