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戴振宇律师|法行宝
2026-08-14 合同纠纷

执行和解协议在程序上和实体上均具有一定效力,但需明确其效力范围及限制,具体如下:

一、执行和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的效力

  1. 合同性质的拘束力

    • 执行和解协议本质上是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的民事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这意味着,双方应严格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协议。
    • 实例说明:假设甲与乙之间存在一笔债务纠纷,双方在执行过程中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甲分期偿还债务。那么,甲就必须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和金额进行还款,乙则需配合完成执行程序终结的相关事项。
  2. 限制申请恢复执行的效力

    • 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间,当事人一般不得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这是为了保障和解协议的顺利履行,避免执行程序的频繁中断。
    • 实例说明:继续沿用上述甲与乙的例子,如果甲按照和解协议逐步还款,那么乙就不能无故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只有当甲违约,未按照协议履行还款义务时,乙才有权申请恢复执行。
  3. 作为执行依据的补充

    • 虽然执行和解协议不能直接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但它可以作为执行程序的参考和补充。协议中的具体约定,如还款方式、时间等,可以帮助法院调整和监督执行程序。
    • 实例说明:如果和解协议中约定了以物抵债的方式和时间,法院就可以据此监督双方的履行情况,并在必要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二、执行和解协议对执行法院的效力

  1. 暂停或终结执行程序的依据

    •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法院可以暂停执行程序。如果和解协议得到完全履行,法院则应裁定终结执行。
    • 实例说明: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如果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并提交给了法院,法院就可以决定暂停执行程序。待协议履行完毕后,再裁定终结案件。
  2. 监督和解协议履行的职责

    • 法院有责任监督和解协议的履行情况,确保双方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如果一方违约,法院可以采取责令履行、恢复执行等措施。
    • 实例说明:如果法院发现甲未按照和解协议支付款项,就可以先责令甲限期履行。如果甲仍然不履行,法院就可以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三、执行和解协议效力的限制

  1. 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 执行和解协议不同于生效法律文书,它本身不具有直接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不能直接依据和解协议申请强制执行,而需要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 实例说明:如果甲不按照和解协议还款,乙就需要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而不能直接依据和解协议申请强制执行。
  2. 不能对抗原生效法律文书

    • 执行和解协议是基于原生效法律文书达成的,但它并不改变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既判力和执行力。如果协议内容与原生效法律文书不一致,应以原生效法律文书为准。
    • 实例说明:如果原判决确定甲应支付货款及利息,而和解协议中免除了利息的约定,这并不影响原判决的执行。甲仍然需要支付货款及利息(除非乙明确表示放弃利息)。
  3. 程序上的其他限制

    • 执行和解协议签订后,强制执行措施会暂缓施行。非经当事人反悔或不完全履行并经申请,法院不得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 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则作结案处理;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时,依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
  4. 实体上的效力与限制

    • 执行和解协议能重新确定当事人间的民事权利关系,但对未参加和解或未在协议上签名盖章的当事人无效。
    • 和解协议不具有撤消原执行根据的效力,也不对抗有关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
    • 和解协议可能导致执行终结或中止,具体取决于协议内容。完全履行后,法院作出终结执行裁定;未履行时,可根据申请恢复执行。
  5. 中断申请恢复执行时效的效力

    • 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恢复执行的时效自和解协议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完全履行后,不能再申请恢复执行。

总结与建议:

执行和解协议在程序上和实体上均具有一定效力,但其履行依赖于双方当事人的自觉遵守。当事人在签订和解协议时,应充分了解其法律效力,并在必要时咨询我的意见,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妥善保护。如果遇到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