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区别-卢浩律师|法行宝
2026-08-14 刑事辩护

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在刑法中是两种不同的犯罪停止形态,它们之间存在显著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概念及法律依据

  1. 犯罪预备:

    • 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且尚未着手实施具体犯罪行为。
    • 法律后果:对于预备犯,法律允许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 犯罪未遂:

    • 定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指的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形态。
    • 法律后果:对于未遂犯,法律允许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不能免除处罚。

二、发生阶段与行为表现

  1. 犯罪预备:

    • 发生阶段:处于犯罪的预备阶段,即在行为人尚未着手实施具体犯罪行为之前。
    • 行为表现:主观上具有明确的犯罪故意,客观上进行了准备活动,如购买工具、踩点、制定计划等,为犯罪的实行创造便利条件。例如,甲为了抢劫提前观察银行情况,就属于犯罪预备。
  2. 犯罪未遂:

    • 发生阶段:发生在犯罪的实行阶段,即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具体的犯罪行为。
    • 行为表现: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行为,如持刀抢劫、入室盗窃等,但因外部因素(如被害人反抗、警察及时赶到等)导致犯罪未能完成。例如,乙持刀抢劫丙,但因丙反抗而未能得逞,就属于犯罪未遂。

三、停止原因与社会危害性

  1. 犯罪预备:

    • 停止原因:主要是被外部因素打断或自身出现意外情况,如被他人发现、制止,或因自身原因无法继续实施犯罪。
    • 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因为尚未对犯罪对象实施直接侵害,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只是造成了潜在的、抽象的危险。
  2. 犯罪未遂:

    • 停止原因:通常是在犯罪过程中遇到障碍,如被害人反抗、自然力干扰、第三人阻止等,导致犯罪未能得逞。
    • 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大,因为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对法益造成了现实、紧迫的危险,甚至可能已经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后果,只是没有达到既遂的程度。

四、处罚原则与司法实践

  1. 犯罪预备:

    • 处罚原则: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体现了法律对预备犯相对宽容的态度。
    • 司法实践: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犯罪预备的认定和处罚需要综合考虑预备行为的性质、对法益的威胁程度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等因素。
  2. 犯罪未遂:

    • 处罚原则: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不能免除处罚,这表明法律对未遂犯有一定的惩罚力度。
    • 司法实践: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犯罪未遂的认定和处罚需要准确判断行为人是否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以及未得逞的原因是否属于意志以外的因素。同时,还需要考虑未遂行为对法益的威胁程度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等因素。

总结来说,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在概念、发生阶段、行为表现、停止原因、社会危害性以及处罚原则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在司法实践中,准确区分这两者对于正确量刑和保障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如果你有任何具体的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