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贿赂罪和斡旋贿赂的区别-晋玉锋律师|法行宝
2026-08-14 刑事辩护

介绍贿赂罪与斡旋受贿罪(也称斡旋贿赂)在法律上存在显著区别,以下是对这两者的详细分析和比较:

  1. 主体范围

    • 介绍贿赂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无论其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也不论其职业、身份如何,只要实施了介绍贿赂行为,均可构成此罪。例如,一个普通公民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进行沟通、撮合,促成贿赂交易的,即可构成介绍贿赂罪。
    • 斡旋受贿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这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例如,某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自己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财物的,即构成斡旋受贿罪。
  2. 行为对象及目的

    • 介绍贿赂罪:
      • 行为对象:行贿人和受贿人双方。介绍贿赂者主要在双方之间进行沟通、撮合,促使贿赂行为实现。
      • 行为目的:通常是为了从行贿或受贿一方或双方获取某种利益,这种利益可以是金钱、财物或其他非物质利益,但并不要求一定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例如,介绍人可能为了获得行贿人的感谢费或受贿人的承诺而进行介绍贿赂行为。
    • 斡旋受贿罪:
      • 行为对象:主要是请托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己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 行为目的:必须是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从中收受或索取财物。这种不正当利益可以是非法利益,也可以是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利益。例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己的影响力为请托人谋取职位晋升、业务机会等不正当利益,并收受财物的,即构成斡旋受贿罪。
  3. 行为方式

    • 介绍贿赂罪:行为人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进行沟通、撮合,促使双方达成贿赂交易。介绍者并不直接参与贿赂的给予和接受,而是作为中间人起到桥梁作用。例如,介绍人可能只是传递信息、安排见面等,并不直接涉及财物的交接。
    • 斡旋受贿罪:行为人利用自身职权或地位的影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这种行为涉及权力的间接运用,即通过影响他人来实现请托人的目的,并从中获取财物。例如,国家工作人员可能通过向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打招呼、施加压力等方式,促使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4. 侵犯客体

    • 介绍贿赂罪:主要侵犯的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和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介绍贿赂行为破坏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形象,影响了国家机关的正常运转。
    • 斡旋受贿罪:同样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但更侧重于对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滥用。斡旋受贿行为不仅破坏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形象,还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5. 法律责任

    • 介绍贿赂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 斡旋受贿罪:按照受贿罪的标准进行立案和量刑。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且具有较重情节的,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总结与建议:

介绍贿赂罪与斡旋受贿罪在主体范围、行为对象及目的、行为方式、侵犯客体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在实际应用中,区分这两者需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体身份、行为方式、主观目的以及案件的具体情节。对于涉嫌介绍贿赂罪或斡旋受贿罪的行为,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便准确评估法律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如果你有任何具体的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