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二次入职的员工是否有试用期”这一问题,我可以给您一个清晰且详细的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这一条款是明确且具有法律效力的,它规定了无论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内经历多少次入职或离职,用人单位都只能与其约定一次试用期。
接下来,我们来看您提到的具体情况:员工从本公司A岗位离职5年后,再次入职本公司B岗位,且两个岗位的职责和层级完全不同。尽管岗位发生了变化,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的上述规定,这并不影响“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原则。也就是说,无论员工入职的是哪个岗位,只要他/她之前已经与该用人单位约定过试用期,那么再次入职时,用人单位就不能再与其约定试用期了。
此外,您还提到了一些劳动部的文件,如《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等。这些文件中可能包含了一些关于试用期的不同表述或规定。但根据法律适用的原则,当这些文件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一致时,我们应当以《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为准。
因此,综合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二次入职的员工,在同一用人单位内,无论入职的是哪个岗位,都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如果员工之前已经与该用人单位约定过试用期,那么再次入职时,用人单位就不能再与其约定试用期了。
希望这个解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咨询,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