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二次入职是否还可以约定试用期”的问题,以下是我的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这一条款是明确且具有法律效力的,它规定了试用期约定的基本原则,即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之间,无论其入职次数多少,都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接下来,我们分析您提到的特殊情况,即员工从本公司A岗位离职后,再次入职本公司B岗位,且两个岗位的职责和层级完全不同。尽管这种情况在岗位上有所变化,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的上述规定,试用期的约定并不受岗位变化的影响。也就是说,无论员工入职的是哪个岗位,只要他是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就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此外,您还提到了《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中的相关内容,这些文件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提到了针对不同岗位可以重新约定试用期的观点。然而,当这些文件的内容与《劳动合同法》不一致时,我们应当以《劳动合同法》为准。因为《劳动合同法》是专门规范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其法律效力高于其他相关文件或通知。
综上所述,无论员工二次入职的是哪个岗位,只要他是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都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因此,对于您提出的问题,答案是:二次入职不可以再约定试用期。
希望这个解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解释,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