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连犯与吸收犯的区别-陶启斌律师|法行宝
2026-08-14 刑事辩护

牵连犯与吸收犯在刑法理论中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概念定义与行为关系

    • 牵连犯:指行为人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这些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原因与结果的牵连关系,且分别触犯不同的罪名。例如,为诈骗而伪造公文,既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又构成诈骗罪。这里,伪造公文是手段行为,诈骗是目的行为,两者之间存在牵连关系。
    • 吸收犯:指行为人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中,某一行为吸收了其他行为,仅成立该吸收行为的罪名。如入室盗窃过程中毁坏财物,毁坏行为被盗窃行为所吸收,仅以盗窃罪论处。这里,毁坏财物是盗窃过程中的一个环节,被盗窃行为所吸收。
  2. 行为独立性

    • 牵连犯:各个行为都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每个行为都单独符合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如上述伪造公文和诈骗两个行为,分别触犯了不同的罪名,各自都有独立的犯罪构成。
    • 吸收犯:被吸收的行为通常不具有独立评价的意义,其违法性和有责性被主行为所涵盖。如入室盗窃中的非法侵入住宅行为,虽然本身也构成犯罪,但在整个盗窃犯罪过程中,其独立意义被弱化,主要评价的是盗窃行为。
  3. 处断原则

    • 牵连犯:一般从一重罪处罚,即按数罪中最重的一个罪所规定的刑罚处罚,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例如,对于为诈骗而伪造公文的行为,会比较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和诈骗罪的法定刑轻重,选择较重的罪名进行处罚。
    • 吸收犯:按吸收之罪处断,不实行数罪并罚。因为吸收犯本质上认为是一罪,所以只根据吸收之罪论处,对被吸收之罪不再单独定罪。如入室盗窃中,非法侵入住宅被盗窃行为所吸收,仅以盗窃罪论处。
  4. 主观故意与犯罪目的

    • 牵连犯:要求行为人必须出于一个犯罪目的,且明知自己实施的数个行为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如为了招摇撞骗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行为人明确知道伪造证件是为了后续招摇撞骗,主观上具有牵连意图。
    • 吸收犯:主观意图相对集中在最终的犯罪行为上,中间行为更多是作为实现最终犯罪的手段或过程。如入室抢劫,入户只是抢劫的前置步骤,行为人重点在于抢劫财物的故意。

举例说明:

  • 牵连犯案例:甲为了骗取银行贷款,伪造了虚假的财务报表和抵押物证明。甲的行为分别触犯了骗取贷款罪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由于甲出于一个犯罪目的(骗取贷款),实施了数个具有牵连关系的犯罪行为,因此构成牵连犯。在处理时,一般会从一重罪处罚。
  • 吸收犯案例:乙非法制造了枪支,并持有该枪支。乙的行为分别触犯了非法制造枪支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但由于非法持有枪支是非法制造枪支后的自然延续行为,被非法制造枪支行为所吸收,因此仅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一罪。

总结与建议: 牵连犯与吸收犯在刑法理论中各有其独特的地位和适用场景。准确区分这两种犯罪形态,对于正确认定和处理刑事案件具有重要意义。在实际操作中,应综合考虑行为人的犯罪目的、行为关系、触犯罪名性质、犯罪故意等多个方面,以确保法律的公正和准确适用。如果你或你身边的人遇到了涉及牵连犯或吸收犯的法律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你的具体情况提供详细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