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互负债务抵消规定-徐常奇律师|法行宝
2026-08-14 经济纠纷

关于《民法典》中互负债务抵销的规定,主要可以归纳为法定抵销和约定抵销两种情形,以下为你详细阐述:

一、法定抵销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解读与分析:

  1. 适用条件:

    • 双方当事人必须互负债权、债务。
    • 双方所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必须相同,例如都是金钱债务或同种类的货物债务。
    • 对方债务须已届清偿期。但需注意,在破产案件中,即使债务未到期,也可能允许抵销。
    • 双方所负的债务必须是可抵销的债务,即不存在根据债务性质、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情形。例如,不作为债务(如竞业禁止债务)、因故意侵权而产生的赔偿债务以及公法上的债权(如税收债权)等通常不得抵销。
  2. 行使方式:

    • 主张抵销的一方需要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抵销生效。这种通知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只要能够确保对方收到即可。
    • 抵销的通知不能附条件或者附期限。如果抵销附条件或附期限,会使抵销的效力变得不确定,有违抵销的本意,也有害于他人的利益。
  3. 法律后果:

    • 抵销生效后,双方互负的债务在同等数额内消灭。这包括主债务、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在内的全部债务数额。
    • 如果行使抵销权一方享有的债权不足以抵销全部债务数额,且当事人对抵销顺序没有特别约定的,应当根据实现债权的费用、利息、主债务的顺序进行抵销。

二、约定抵销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九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解读与分析:

  1. 适用条件:

    • 与法定抵销不同,约定抵销不要求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 只要双方当事人就抵销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就可以进行抵销。这种方式给予了当事人更多的意思自治空间,体现了契约自由原则。
  2. 行使方式:

    • 双方当事人需要通过协商达成抵销合意,这种合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
    • 一旦双方达成一致,抵销即告成立,无需额外的通知程序。
  3. 法律后果:

    • 与法定抵销相同,约定抵销也会导致双方互负的债务在同等数额内消灭。

三、其他相关规定

除了上述两条直接规定抵销的法律条文外,《民法典》还在其他条款中涉及了与抵销相关的内容,例如债权转让后的抵销情况(《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九条),以及《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条文也规定了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向管理人主张抵销的权利和限制。

四、实际案例与法律建议

实际案例: 假设甲欠乙10万元货款,同时乙也欠甲10万元服务费,且两笔债务均已到期。此时,甲或乙均可以依据法定抵销的规定,通知对方进行债务抵销,无需再实际支付款项。

法律建议:

  • 在进行债务抵销时,务必确保符合法定抵销或约定抵销的条件,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操作。
  • 如果对抵销的合法性或程序存在疑问,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避免因操作不当而引发的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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