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68条原文-马虹律师|法行宝
2026-08-14 劳动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八条的原文内容为: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以下是对该条款的详细解读:

  1. 用人单位的义务:

    • 用人单位有责任建立职业培训制度,这是其法定义务之一。
    • 用人单位需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确保培训的经费来源合法且充足。
    • 用人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以提高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和素质。
  2. 技术工种劳动者的特殊要求:

    • 对于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这是为了确保劳动者具备从事该技术工种所需的基本技能和知识,保障工作质量和安全。
    • 培训内容应涵盖该技术工种的基本理论、操作技能、安全规范等方面,确保劳动者能够胜任工作。
  3. 法律后果:

    • 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律规定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或者未对劳动者进行必要的职业培训,可能会面临劳动行政部门的处罚,如责令改正、罚款等。
    • 对于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如果未经培训上岗,可能会因缺乏必要的技能和知识而导致工作失误、安全事故等,用人单位也可能因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实际操作中,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劳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建立完善的职业培训制度,确保劳动者能够接受到必要的职业培训。同时,劳动者也应积极配合用人单位的培训安排,提高自身的职业技能和素质。如果您在劳动工伤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