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第六十六条原文-黄钊律师|法行宝
2026-08-14 经济纠纷

您想要根据《保险法》了解的是第六十六条的内容,但您提供的参考信息中涉及的是第一百六十七条和第一百六十八条的释义,并不包含第六十六条的具体内容。不过,我可以根据一般法律文本的结构和保险法的相关内容,为您概述一个类似条款可能涵盖的要点(注意,以下并非第六十六条原文,仅为示例性解释):

假设的《保险法》第六十六条可能内容及解释:

条文原文(假设): “第六十六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行为。”

条文解释:

  1. 欺骗行为禁止: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通过虚假陈述、隐瞒真相等手段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2. 重要情况披露义务:保险公司有义务向投保人充分披露与保险合同相关的重要信息,如保险责任、免责条款、理赔流程等,确保投保人能够基于充分信息做出决策。

  3. 如实告知义务的保护:保险公司不得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也不得诱导其隐瞒或虚报重要信息。如实告知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基础,对于维护保险市场的公平和诚信至关重要。

  4. 禁止给予额外利益:保险公司不得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如返现、赠品等,以避免不正当竞争和损害消费者权益。

  5. 禁止不正当手段促成交易:保险公司不得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职业便利等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确保保险市场的自由和公平。

  6. 其他违法行为禁止:除了上述具体列举的行为外,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还不得从事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行为。

实际法律条文获取:

要获取《保险法》第六十六条的具体内容,建议您通过以下途径:

  1. 官方渠道:访问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如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或相关政府部门(如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官方网站,查找并下载《保险法》的正式文本。

  2. 法律出版社:购买或借阅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的《保险法》单行本或相关法律汇编,其中会包含完整的法律条文。

  3. 专业法律数据库:如果您有访问专业法律数据库(如北大法宝、威科先行等)的权限,可以在这些数据库中搜索并获取《保险法》的完整文本和释义。

希望以上解释和获取途径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需要更具体的法律条文内容或解释,请务必通过官方渠道或专业法律数据库进行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