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
- 情形说明:在原审判决或裁定作出后,如果发现了新的证据,且这些新证据能够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存在错误,或者能够改变案件的定性,那么当事人可以以此为由申请再审。例如,原判决中认定某笔借款不存在,但之后发现了新的转账记录或借条等证据,足以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规定,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 情形说明:如果原判决、裁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没有充分的证据支持,或者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导致案件事实不清,那么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比如,在合同纠纷中,原判决认定合同已履行,但缺乏相应的履行证据,如交货单、收款凭证等。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 情形说明:如果原判决、裁定所依据的主要证据被证实是伪造的,即证据的真实性存在问题,那么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例如,关键证据中的签名被鉴定为伪造,或者合同内容被篡改等。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三项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
- 情形说明:在诉讼过程中,证据必须经过双方当事人的质证,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如果原判决、裁定所依据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就作为了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那么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比如,原审中某份关键证据未在法庭上出示,也未经过双方质证,就直接被采纳为定案依据。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四项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因不能成为定案依据,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 情形说明: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能由于客观原因(如证据由第三方掌握、证据涉及国家秘密等)无法自行收集到对案件有重大影响的证据。此时,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如果人民法院未予调查收集,且该证据对案件结果有实质性影响,那么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五项规定,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 情形说明:如果原判决、裁定在适用法律上存在错误,如适用了已经失效的法律、错误地解释了法律条文等,导致判决结果不公,那么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例如,将本应适用《民法典》中关于合同的规定,却错误地适用了《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六项规定,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 情形说明:如果审判组织的组成不符合法律规定(如合议庭成员人数不足、审判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等),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审理,那么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比如,合议庭中有一名审判人员是案件当事人的近亲属,但未依法回避。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七项规定,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 情形说明:如果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可归责于其本人或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能参加诉讼,导致案件审理程序不完整,那么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例如,某当事人因突发疾病无法出庭,且未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情况下,法院未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或延期审理,而是直接作出了判决。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八项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