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是否有单位犯罪-刘天之律师|法行宝
2026-08-12 刑事辩护

结论前置:

  1. 在我国刑法中,诈骗罪的主体仅为自然人,不存在单位犯罪的情形。
  2. 然而,在金融诈骗类犯罪中,如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以及保险诈骗罪等,均存在单位犯罪的规定。

详细分析:

一、普通诈骗罪不构成单位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罪是指“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的行为。此条款明确指出诈骗罪的主体为自然人,未将单位纳入其中。因此,当单位组织实施诈骗行为时,不能直接以诈骗罪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但如果是单位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且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达到一定标准的(如5万元至20万元以上,具体标准可能因地区而异),应依法追究这些个人的刑事责任。

举例说明: 假设某公司为了筹集资金,虚构了一个投资项目,并以此为名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实际上却将募集到的资金用于个人挥霍或非法活动。这种情况下,虽然是以公司名义实施,但实质上是个人行为,且诈骗所得并未归公司所有,而是被个人非法占有。因此,应追究相关个人的诈骗罪刑事责任,而非公司。但如果诈骗所得归公司所有,且数额巨大,那么相关个人仍需承担刑事责任,但公司本身不构成诈骗罪。

二、部分金融诈骗犯罪存在单位犯罪

在金融诈骗领域,多个罪名均明确规定了单位可以作为犯罪主体,并对此进行了详细的法律规制。这些罪名包括但不限于:

  1. 集资诈骗罪:

    • 依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百条的规定,单位可以构成集资诈骗罪。若单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且数额较大,则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相应规定进行处罚。
  2. 票据诈骗罪与金融凭证诈骗罪:

    •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及第二百条的规定,单位同样可以成为这两种犯罪的主体。若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或使用伪造、变造的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且数额较大,则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3. 信用证诈骗罪:

    • 按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及第二百条的规定,单位若实施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附随的单据、文件等行为进行诈骗,即构成信用证诈骗罪。在单位犯罪的情况下,遵循双罚制原则,即对单位和责任人员均进行处罚。
  4. 保险诈骗罪:

    •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保险诈骗罪的主体。若单位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或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原因等进行诈骗活动,且数额较大,则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法律建议:

  • 对于单位而言,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避免实施任何形式的诈骗行为。一旦发现单位内部存在诈骗行为,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和处理。
  • 对于个人而言,在参与金融活动时,应提高警惕,仔细甄别投资项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避免陷入诈骗陷阱。同时,一旦发现诈骗行为,应及时向司法机关报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结:

虽然普通诈骗罪不存在单位犯罪的情形,但在金融诈骗领域,多个罪名均明确规定了单位可以作为犯罪主体。因此,在实际应用中,应准确区分不同诈骗类型,确保法律的正确适用和公正执行。如果您在金融诈骗辩护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