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挂牌公司终止挂牌的情形主要包括主动终止挂牌和强制终止挂牌两大类,以下是对这两类情形的详细解释:
一、主动终止挂牌
内部决策程序:
- 挂牌公司拟主动终止其股票在新三板挂牌交易的,需召开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且该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挂牌公司应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为股东参与审议、表决提供便利,并制定合理的异议股东保护措施。
信息披露要求:
- 召开股东大会前,挂牌公司应充分披露终止挂牌的具体原因、终止挂牌后的发展战略、异议股东保护措施以及股票停复牌安排等内容。
- 股东大会通过后,挂牌公司应及时披露主动终止挂牌实施进展情况。
申请与决定程序:
- 挂牌公司应在股东大会作出主动终止挂牌决议后,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主动终止挂牌申请。
- 主办券商应同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持续督导专项意见,对主动终止挂牌是否合法合规等事项进行说明。
- 全国股转公司重点从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对信息披露、决策程序等是否合法合规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同意终止挂牌的决定。
二、强制终止挂牌
触发情形:
- 全国股转公司应制定业务规则,明确强制终止挂牌的触发情形,重点关注挂牌公司财务真实性、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合法合规性、持续经营能力等方面。
- 对于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公司,坚决予以出清。
风险提示:
- 发生可能导致强制终止挂牌的情形时,挂牌公司应及时发布公告,向市场充分提示强制终止挂牌风险。
- 有关事项发生重要进展或者重大变化的,挂牌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 主办券商应持续关注挂牌公司强制终止挂牌风险,挂牌公司无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主办券商应按照要求进行风险提示。
终止程序:
- 挂牌公司触发强制终止挂牌情形时,全国股转公司应根据业务规则作出是否终止其股票挂牌的决定。
- 挂牌公司对终止挂牌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复核。
- 挂牌公司股票被强制终止挂牌前,全国股转公司应给予投资者一定的股票交易时间,保障投资者交易权。
三、终止挂牌后的监管安排
- 终止挂牌的公司仍属于非上市公众公司,需遵守《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履行非上市公众公司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等义务。
- 终止挂牌的公司可以选择申请股票到注册地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转让,或者依法对股份转让、信息披露等事项作出其他安排。
- 全国股转公司应建立健全终止挂牌专区股份转让、信息披露等有关制度,严格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为终止挂牌公司提供股份转让和信息披露服务。
概括起来,新三板挂牌公司终止挂牌的情形包括主动终止和强制终止两大类,每种情形都有其特定的程序和要求。全国股转公司在终止挂牌制度中承担主体责任,负责审查、决定和监管终止挂牌过程,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维护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