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缓刑那羁押怎么抵-徐迎春律师|法行宝
2026-08-12 刑事辩护

您好,关于您提出的“判缓刑那羁押怎么抵”的问题,这涉及到我国刑法中关于数罪并罚和刑期折抵的相关规定。下面我将为您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当一个人在拘役缓刑考验期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新罪,或者在拘役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漏罪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对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进行数罪并罚。

在数罪并罚的过程中,如果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有期徒刑,即有期徒刑吸收拘役。这是数罪并罚的实体规则,旨在解决多个刑罚在合并执行时的主次关系与执行方式。

接下来,关于羁押期限的折抵问题。根据《刑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这一规定是刑期计算的程序与执行规则,其目的在于保障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权,对判决生效前已被剥夺的人身自由予以司法补偿。

在数罪并罚的框架下,虽然前罪的拘役被后罪的有期徒刑吸收,但被告人因前罪而被先行羁押的期限,仍然应当折抵数罪并罚后最终决定执行的有期徒刑刑期。这是因为羁押本身作为“事实状态”具有独立价值,且《刑法》第四十七条对先行羁押的折抵作出了普适性、无条件的规定,并未设置“仅能折抵本罪刑期”或“数罪并罚中不适用”等例外情形。

因此,无论是在拘役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还是在拘役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依法撤销缓刑后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的,因被判处拘役之罪而先行羁押的期限都应当折抵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有期徒刑刑期。

希望以上解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解释,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