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留守儿童监护人写谁”的问题,这主要涉及到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确定问题,我们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来详细解答。
首先,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这意味着,在正常情况下,孩子的父母天然地承担着抚养、教育和保护孩子的责任,这种监护职责一直延续到子女成年后终止。因此,对于留守儿童而言,如果其父母仍然健在且具备监护能力,那么其父母就是其当然的监护人。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父母死亡、没有监护能力或者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就需要由其他有监护能力的人来担任监护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这些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包括:
祖父母、外祖父母:作为孩子的直系长辈,他们通常具备抚养和教育孩子的能力和经验,因此在父母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时,他们往往是首选的监护人。
兄、姐: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无法担任监护人,或者孩子没有祖父母、外祖父母,那么孩子的兄、姐在具备监护能力的情况下,可以担任监护人。
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在上述顺序的人均无法担任监护人,或者他们认为自己不适合担任监护人时,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在经过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后,也可以担任监护人。
对于留守儿童而言,如果其父母因工作等原因无法亲自照顾孩子,但并未丧失监护能力,那么他们仍然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在这种情况下,父母可以委托其他有监护能力的人(如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亲属)来照顾孩子,但这并不改变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的地位。如果父母确实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没有其他合适的监护人,那么民政部门或相关机构可能会介入,根据具体情况指定监护人或提供临时监护。
综上所述,留守儿童的监护人首先应该是其父母。在父母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的特殊情况下,则按照《民法典》的规定,由其他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希望这个解答能够帮助您更好地理解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