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保金最新规定-管东平律师|法行宝
2026-08-12 合同纠纷

关于工程质保金的最新规定,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 质保金预留比例:

    •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且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这一比例相较于之前的5%有所降低,旨在减轻承包人的资金压力,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2. 缺陷责任期:

    •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这一规定明确了缺陷责任期的时长和确定方式,有助于双方更好地规划和管理项目风险。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需对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维修。
  3. 质保金的返还:

    • 返还条件:缺陷责任期届满后,若承包人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维修义务,或经查验无质量问题,发包人应及时返还质保金。
    • 返还方式: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若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发包人也应在核实后14天内返还,逾期未返还将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4. 质保金的使用:

    • 在缺陷责任期内,若工程出现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相关鉴定及维修费用。若承包人不履行维修义务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有权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相应费用。若费用超出保证金额,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索赔。同时,承包人维修并承担费用后,并不免除其对工程损失的赔偿责任。
    • 若缺陷是由他人原因造成,则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任何费用。
  5. 其他相关规定:

    • 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允许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以减轻企业资金压力。
    • 对于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以确保资金安全。
    • 鼓励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替代预留保证金,以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并推动建筑行业健康发展。若采用这些替代方式,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在实际操作中,有几点建议供您参考:

  • 合同条款明确: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明确质保金的预留比例、返还条件、期限等关键条款,避免后续产生纠纷。
  • 加强沟通与协作: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积极履行维修义务,并与发包人保持密切沟通,确保质保金顺利返还。
  • 关注政策动态:随着建筑业的不断发展,相关政策法规可能会进行调整和完善。因此,建议企业和个人密切关注政策动态,及时调整经营策略和管理模式。

如果您在工程质保金方面遇到任何具体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