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除需配合保险公司进行工伤赔偿外,仍需独立承担以下法定责任:
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全额支付责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伤需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可延长),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此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需承担社保缴纳义务。
护理费支付责任
若工伤职工生活不能自理(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在停工留薪期及康复期内的护理费由用人单位承担。护理标准参照当地护工市场价格,通常按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分档计算。
伤残津贴差额补足责任(若存在)
当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导致工伤待遇降低时,需补足差额。例如:五级伤残职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津贴为本人工资的70%,若用人单位未足额缴费导致津贴计算基数低于实际工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支付责任
五至十级伤残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级政府规定(如广东省五级伤残为50个月本人工资,十级为4个月),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并行给付。
旧伤复发治疗费用承担责任
工伤职工旧伤复发需治疗的,经确认后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但若用人单位未参保,则全部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包括康复费、辅助器具费等后续治疗支出。
非法用工单位特别赔偿责任
若用人单位未办理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未参加工伤保险,除需承担全部工伤保险待遇外,还需按《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支付一次性赔偿金(标准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31倍)。
实务建议:
如需进一步分析具体案件中的责任划分或赔偿计算,可直接提供工伤认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等级等材料,我将结合属地法规进行精准测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