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刘亚男律师|法行宝
2026-08-12 刑事辩护

贪污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且需同时满足才能构成该罪:

一、主体要件

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类:

  1. 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如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的工作人员。
  2. 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这些人员因职务关系而具有管理、经营公共财物的职责。
  3. 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这类人员本身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但因受特定委托而取得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权力,在从事委托事项过程中,若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也可能构成贪污罪。

二、主观要件

贪污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自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会发生侵害公共财产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过失不构成贪污罪,无论行为人的动机如何(如生活享受、贪图钱财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都不影响贪污罪的构成。

三、客体要件

贪污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公共财物的所有权,也涉及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以及职务的廉洁性。其中,主要是侵犯了职务的廉洁性。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根据法律规定,公共财产包括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以及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专项基金等。此外,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等管理、使用或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也以公共财产论。

四、客观要件

贪污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具体包括:

  1.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有利条件,如主管、保管、出纳、经手等便利条件。这些条件使行为人能够接触并控制公共财物。
  2. 侵吞: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例如,扣留应上交的财物、不支付应支付的款项等。
  3. 窃取: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将自己管理的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即“监守自盗”。
  4. 骗取: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例如,伪造单据、虚报支出等。
  5. 其他手段:指除侵吞、窃取、骗取之外的其他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手段,如内外勾结、公然强拿索贿、假借公务巧立名目、弄虚作假、坐支截留等。

法律后果与提示:

贪污罪是一种严重的职务犯罪,一旦构成,将面临法律的严厉制裁。根据情节轻重,贪污罪可分别处以有期徒刑、拘役、罚金、没收财产等刑罚,直至死刑。因此,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来说,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廉洁奉公,不得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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