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投标罪的构成要件-孙增律师|法行宝
2026-08-12 合同纠纷

串通投标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主体要件:

    • 串通投标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主要是指参与招投标活动的投标人和招标人。这包括法人、其他组织以及依法允许参与投标的个人。此外,与招投标活动相关的其他人员,如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等,若与投标人或招标人串通,也可能成为本罪的共犯。
  2. 主观要件:

    • 本罪在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串通行为会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仍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过失不构成此罪。例如,投标人之间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故意协商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这种明知而为之的行为就构成了故意。
  3. 客体要件:

    • 串通投标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它既破坏了正常的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也侵害了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串通投标行为严重扭曲了市场竞争机制,损害了资源配置效率,使得招投标活动无法公平、公正地进行。
  4. 客观要件:

    • 串通投标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如投标人之间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轮流以高价或低价中标,或者采取其他排挤竞争对手、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如招标人在开标前泄露投标文件信息,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明示或暗示投标人调整投标报价,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预先内定中标人等。
      • 情节严重:这是构成串通投标罪的重要条件之一。根据相关规定,情节严重主要包括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采取威胁、欺骗或贿赂等非法手段,以及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等情形。

法律后果: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他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意味着,一旦构成串通投标罪,行为人将面临严厉的刑事处罚。

司法实践中的考量因素:

  • 在认定串通投标罪时,司法机关还会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行为方式、手段、市场影响以及事后态度等因素。例如,行为人采取何种方式进行串通,如口头约定、书面协议还是使用现代通讯技术等;串通行为对市场竞争秩序的破坏程度,包括对潜在投标人参与机会的限制等;以及行为人在案发后的配合程度、是否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及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都可能作为量刑的参考依据。

综上所述,串通投标罪的构成要件涉及主体、主观、客体及客观等多个方面。在认定时,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并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全面评估。如果您在招投标活动中遇到任何法律问题或疑虑,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