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后兼职取酬的规定-杨海霞律师|法行宝
2026-08-12 劳动纠纷

关于退休后兼职取酬的规定,这是一个涉及多个方面且需要细致解读的问题。以下我将结合相关政策文件和具体案例,为您详细解答。

一、退休后兼职的基本原则

退休后兼职,首先需要遵循的是不违反廉洁纪律和法律法规的原则。特别是对于党政领导干部,退休后的兼职行为受到更为严格的规范。

二、党政领导干部退休后兼职的具体规定

  1. 兼职范围与限制:

    •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2013年出台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党政领导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任职),也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 拟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外的企业兼职(任职)的,必须由本人事先向其原所在单位报告,并经过一系列审批程序后方可兼职。
  2. 报酬限制:

    • 凡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
    • 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退休后到社团兼职的情况,即兼职不得领取社会团体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
  3. 审批程序:

    • 退休后兼职需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或备案。例如,中央管理的干部退(离)休后兼任社会团体职务,须由干部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审批并报中央组织部备案同意后方可兼职。
    • 省管干部、高校处级、科级干部等也有相应的审批程序,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报批。

三、具体案例分析

  1. 案例一:刘某退休后违规兼职取酬

    • 刘某在退休后三年内,经原单位批准可以在B公司兼职担任独立董事,但不能领取薪酬。同时,其受聘担任与原任职务相关的C公司独立董事的行为,并未经原单位批准且领取薪酬,违反了相关规定。
    •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刘某的行为被认定为违反廉洁纪律,退休后违规兼职取酬,并对其违纪所得予以收缴。
  2. 案例二:范某以政商“旋转门”方式收受好处

    • 范某在职时利用职务便利为李某谋取利益,离职后“转换角色”到企业违规任职获取高额报酬,本质上是权钱交易。
    • 范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犯罪,受贿数额为其离职后收受的所谓“劳务费”。
  3. 案例三:金某违规收受礼金

    • 金某虽然赴外地参与了相关工作,但该项工作系其所在D出版社的工作职责,不应领取劳务费。
    • 金某收受的实际上是E学院为维系与金某的关系而送其的礼金,其行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
  4. 案例四:杨某未经批准在工作日外出参加评审

    • 杨某未经单位批准,长期占用工作时间,在工作日频繁外出参加评标评审等活动,违反了制度规定。
    • 杨某的行为被认定为违反工作纪律,并对其违纪所得予以收缴。

四、退休后兼职的合规建议

  1. 严格遵守相关规定:退休后兼职前,务必了解并遵守相关政策文件和规定,确保自己的兼职行为合法合规。
  2. 履行审批程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或备案,确保兼职行为得到组织的认可和支持。
  3. 不领取报酬:除非有特别规定且经过严格审批,否则不得领取兼职报酬或获取其他额外利益。
  4. 发挥积极作用:兼职期间要发挥好政治把关、经验指导、业务传授等方面的作用,促进兼职单位健康有序发展。

综上所述,退休后兼职取酬需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和程序,确保自己的行为合法合规。如有任何疑问或不确定之处,建议咨询相关部门或专业人士以获取准确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