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赠与合同属于什么合同类型-万伟律师|法行宝
2026-08-12 合同纠纷

赠与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主要归属于以下几种合同类型:

  1. 有名合同:

    • 解释:有名合同,又称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赠与合同在《民法典》中有明确的定义和规定,因此它属于有名合同的一种。
    •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明确规定了赠与合同的定义,即“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2. 单务合同:

    • 解释:单务合同是指仅由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而另一方当事人仅享有权利的合同。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承担将财产无偿转移给受赠人的义务,而受赠人则享有接受赠与的权利,通常不承担对应的给付义务。
    • 法律依据:同样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中仅赠与人有给付义务,体现了其单务性。
  3. 无偿合同:

    • 解释:无偿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提供某种利益,而对方取得该利益时无需支付任何代价的合同。赠与合同正是如此,赠与人将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无需支付对价。
    •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也体现了赠与合同的无偿性,即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
  4. 诺成合同:

    • 解释: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赠与合同自赠与人与受赠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即成立,无需以赠与物的交付为成立要件。
    •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这表明在财产权利转移前赠与合同已经成立,否则不存在撤销的问题,从而印证了赠与合同的诺成性。

实际应用与分析:

  • 在实际应用中,赠与合同的这些法律属性对于合同的效力、履行及纠纷处理具有重要意义。例如,由于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和无偿合同,赠与人通常不能要求受赠人履行相应的对待给付义务,也不能因受赠人不履行附随义务而随意撤销赠与(除非附随义务的履行是赠与合同生效的条件)。
  • 作为诺成合同,赠与合同一旦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依约履行。赠与人不得随意撤销赠与,除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销条件,如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等。

建议:

  • 在签订赠与合同时,赠与人应明确赠与的目的、条件及是否附义务等,以避免未来可能产生的纠纷。
  • 受赠人在接受赠与时,也应了解赠与合同的法律属性及自己的权利义务,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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